12.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
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
结合住房供需状况、职住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区域,选择部分住宅用地试点,地块出让时,当土地竞拍达到最高限价时,转入竞保障房或自持商品住房面积。
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上述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3.试点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对采取自主改造开发方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企业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在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酒店式公寓,由企业自持用于租赁。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不得分割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4.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按一定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报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评估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位于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外、库存量大、位于地铁站点周边、生活配套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业用房,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物价局、水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教育局、卫计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
15.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根据区域需求情况,在出行、生活方便区域,选择部分合适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拟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16.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保障产权人正当权益。引导和推广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租赁合同。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国资委、国土局)
2023-05-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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