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部分城市 “一刀切”式限价有失简单粗暴。今年1月,新国八条出规定: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是国家调控房价的重要手段,直接让地方政府明确指标,完不成则被约谈和问责。这是一种行政干预手段,与限购令一样属于临时之策,长期来看,不能仅拿某一房价数据考核,而应以房价收入比这种更加科学的指标加以约束。但既然有此政策,地方政府应提前引导企业和市场,若完成难度较大,可以参考韶关廊坊、烟台、秦皇岛、丹东等做法。比如,韶关从9月18日起,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高于周边同类楼盘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10%的,暂缓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应像中山和珠海的限价令,属于“一刀切”,比如中山限价令: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的,暂缓销售。11月12日,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表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善商业投资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但愿,在今后的房地产调控中,各级政府能减少微观干预,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价格的粗暴干预。
最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证施工进度和建筑质量。截至10月底,全国1000万套保障房新开工率已超100%,可以说提前完成全年任务。但是,确实有相当部分项目存在“挖坑”现象,没有持续、正常的进行施工。所以,尚须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推进施工进度。另外,建筑质量也须保证,10月份的国务院会议提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应尽快在全国贯彻落实这一做法。然而,靠行政督促和问责治标不治本,关键要尽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建议近期重点推进两项工作:第一,公租房正成为我国保障房的主力军,但其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各地做法不一,尽进一步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能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第二,规范企事业单位建设集资房,去年以来,这类现象有明显增加,而部分地方政府也乐于以此充抵保障房指标,须严格依规要求企事业单位只能以经济适用房标准建设集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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