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告人撞车、打人行为异常凶猛,反常于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冲撞被害人车辆,导致车辆凹陷50公分,可见被告人冲撞时明显不计后果。撞车后,不但没有理论别车问题,而是直接用棍棒打击车窗玻璃、车门,将被害人从车内拉车,对其头部、上身进行伤害。按照后到场的被告人的供述,在其看到其同伴进行打斗时,不但没有劝架,反而拿起木棍等凶器加入打击。下手之歹毒异于普通的交通纠纷。
8、被告人行凶打人时异常冷静地在辨认被害人。在打人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挨个辨认。抓起被害人头发辨认并与其他被告人确认。在确认不是以后,就迅速离开现场了。可见这不是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蓄意加害行为。
9、现场接应被告人的黑色无牌凯美瑞车辆未出现在卷宗。据被害人表述,被告人行凶后乘坐黑色无牌凯美瑞车辆逃跑。对此可以通过视频印证。而被告人却供述徒步逃跑,但供述逃跑方向出现矛盾,之前说向西逃走,后又改为向东逃走。另外两名被告人表述乘坐出租车逃跑。犯罪人的心态应该是立即逃离现场而非一定要找到出租车并乘坐后才离开,且发生犯罪后,路段拥挤,未必能马上找到出租车。该供述明显有驳事实。
10、本案诸多关键证据方面缺失。除了上述撞击车辆、作案工具、行车路线视频等未调查,被害人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之间的电话通信记录、微信记录等均为查明,缺少上述证据,难以认定本案事实。
11、被告人居住地点存在矛盾。案发前一晚,两名被告人供述居住在被告人王某的租房处,但王某妻子不但不认识,反而证明当晚三人均未住在租房处。三人当晚是否居住在一起,是否有预谋未查清。
2023-03-2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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