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北京万科员工香河竞地被打”一案在香河县人民法院开庭。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审理,4名被告人王贵源、涂忠义、何胜龙、武玉磊承认犯寻衅滋事罪,同时对近50万元的附带民事责任没有异议。
只说交通追尾,不提幕后指使,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告人是否符合事实真相?被害人代理律师韩冬平认为,本案公、检一直在弱化案件,消除本案(土地招拍)背景。同时,此案绝非简单的寻衅滋事,而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暴力犯罪。
简单的寻衅滋事?
按照流程,经香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万科的几名被打员工构成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香河县法院。
被害人代理律师并不认同起诉罪名,因为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随意性的,而本案被告人是有预谋的,针对特定人的(万科竞地人员)。同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也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而是有意为之,恐吓万科员工,阻止万科进行土地招投标。
目的指向性明显,万科当日参与竞拍的10宗地块,决定临时停止出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疏漏事实的嫌疑?
“本案公、检一直在弱化案件,消除本案背景,对土地市场的乱象没有起到积极作用。”韩冬平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审理结束后,法庭审判长表示,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另外,针对被害人代理律师提到的,案件证据不足,多处存在疑点,以及被告人是否为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经合议庭合议后将进一步说明。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称,该案若深究下去,必将掀起香河县土地市场的一场腥风血雨。但若没有积极寻找新的重要证据,被告人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从被告人的认罪环节可以看出,对方提起抗诉的可能性较小。前述法律人士认为,“案件疑点较多,倘若含糊过去,执法部门也不能排除惰政嫌疑。”
被掩藏的真相
王贵源,黑龙江籍人,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4年刑满释放,2015年来到香河,无业、无经济收入,与妻子、孩子租住在五一经典小区。庭审现场,与其他3名被告人不同,王贵源穿一身黑色薄卫衣,剃了光头,一米八左右的个头在人群中格外显眼。
按照他的供述,7月7日晚上,王贵源、涂忠义、何胜龙,3人同居一处出租屋。第二天早上,3人开着借来的红色皮卡前往大厂喝羊汤,在回来的路上,与万科员工车辆发生别车,其后愤怒之下撞上对方车辆,并持镐把等棍状凶器进行殴打。在殴打结束后,被告人按先后不同顺序,朝不同方向,跑步离开现场。
而按照被害人供述,其在行驶过程中谨慎小心,其后还有一辆车跟随,不存在别车情形,在红绿灯路口时,加害车辆突然出现,并冲撞过来。在打人过程中,被告人还曾对被害人进行挨个辨认。其中一位被害人称:“对方抓起我的头发,向旁边的同伙问是不是他?”在殴打结束后,被告人并非跑步离开,而是有一辆黑色凯美瑞接应,将他们一同拉走。
同时,检方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案发现场确实有一辆无牌照黑色凯美瑞,且除4名被告人外,还有1名白衣男子参与行凶,但截至目前,该男子并未归案。被告人使用车辆的来源、行凶工具、红绿灯下的道路监控录像等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仍未获得。
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按照公、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较低。仅仅根据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认定被害人在超车过程中进行别车,实质上是弱化本案犯罪的起因与动机。
被害人代理律师提请法庭注意,案发时间为当日土地招标前2小时,案发地点距香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0米左右,案发受害人是万科参加当日土地招标前期准备的员工。再加上案发过程中被告人的辨认情节,这些细节均指向本次土地招标。
韩冬平甚至笃定的说:“本案是有幕后指使的,且与本次招投标密切关联。”
以巧合蒙混过关?
五名黑衣男子、借来的皮卡、巧合的喝羊汤以及莫须有的别车将时间再次拉回到7月8日的早晨。
当日,香河共计有20宗土地公开出让,其中,万科参与竞拍的地块多达10宗。上午8时左右,在距离拍卖现场200米左右的地方,前往拍地现场的万科员工,车辆突然被猛烈冲撞,后部凹陷约50公分。几秒钟后,3名员工被5名黑衣男子围住殴打受伤。
据网易报道,万科五矿在拓展地块阶段也曾试图温和处理,通过与“地头蛇”签订合作协议,提前支付中标金额,以成功获得二级开发资格,但大量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利益诉求令万科、五矿难以接受,三方不欢而散。
与北京万科员工香河被打情形雷同,2016年8月5日下午,旭辉北京公司两位同事前往河北大厂国土局办理土地参拍预审手续。回京途中,车辆在大厂县民族宫东侧路段被拦截,申请文件被劫走,并接到警告“不许参拍这块地”。
这也不是旭辉第一次遭到威胁。为熟悉环京区域的土地挂牌竞买程序,旭辉北京公司员工在获取挂牌文件、现场踏勘,前往大厂国土局咨询过程中,均遭遇过口头警告。
拒绝潜规则,往往意味着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土地市场乱象丛生的北三县,万科员工遇袭,旭辉员工遭劫,外来者希望打破平衡,却成为地方保护主义与不透明市场的牺牲品。
“强行走市场化路径,明人可以不做暗事,但一定要防暗枪。”一位在北京从事房地产投资的人士遗憾的称,万科搅得局是一个开始,也可能是一场结束。
案件审理到这一阶段,以寻衅滋事罪判定,4名到案被告人恐怕只是牺牲的棋子,真正的幕后指使仍将逍遥法外。
“倘若寻衅滋事罪成立,4名被告人最高获刑为5年,再加上自首认定减去30%-40%,最终只有3年。”韩冬平律师称,案件背后的缘由若没有展开和发现,北三县土地市场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暴力恐吓情况还将继续上演。
附文:本案存在以下十一处疑点
1、五名被告人不约而同去早上喝羊汤异常巧合。案发日为夏日,五名被告人在事先无商量的情况下,不约而同选择在早上6点左右去喝羊汤,且均身穿黑色的上衣。
2、被告人身份特殊,无业且有犯罪前科。五名被告人均无业,其中有两人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刑8年与4年,一人被两次劳动教养。
3、被害时间、地点及被害人身份均与本次土地招标有极密切关联。
本案犯罪时间为离土地招标时间不到两小时,犯罪地点为被害人目的地(香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0米左右。被害人身份为参加此次土地招投标前期准备的员工。被害人的控制单位为北京万科公司,对本次招标具有较强竞争力。
4、撞击的车辆承租来源未能查清。被告人驾驶的进行撞击的车辆为红色福特猛禽皮卡车,该车是向何人借的,如何借的,借车的目的等未能查清。车辆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对车辆的出借情况也不能说清,且案卷中没有该车的信息。
5、行凶工具未能查到。本案中被告人进行砸车、打人的行凶工具来源未能查清,只是被告人供述车后座上拿的。一个比较高档的皮卡车上为什么会出现棍棒类凶器,何人何时放置未能查明,而且数量恰好又是行凶人每人一个,在打完人后,被告人供述将行凶工具放回车上,但在卷宗没有找到行凶工具。
6、发生追尾事故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掩盖犯罪起因及动机。在没有调取监控证实被告人行车路线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认定被害人在其超车过程中进行别车,实质上是弱化本案犯罪的起因及动机。被害人均表示行驶过程中谨慎小心,不存在别车情形,在发生冲撞前一路上,没有看到被告人车辆。
7、被告人撞车、打人行为异常凶猛,反常于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冲撞被害人车辆,导致车辆凹陷50公分,可见被告人冲撞时明显不计后果。撞车后,不但没有理论别车问题,而是直接用棍棒打击车窗玻璃、车门,将被害人从车内拉车,对其头部、上身进行伤害。按照后到场的被告人的供述,在其看到其同伴进行打斗时,不但没有劝架,反而拿起木棍等凶器加入打击。下手之歹毒异于普通的交通纠纷。
8、被告人行凶打人时异常冷静地在辨认被害人。在打人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挨个辨认。抓起被害人头发辨认并与其他被告人确认。在确认不是以后,就迅速离开现场了。可见这不是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蓄意加害行为。
9、现场接应被告人的黑色无牌凯美瑞车辆未出现在卷宗。据被害人表述,被告人行凶后乘坐黑色无牌凯美瑞车辆逃跑。对此可以通过视频印证。而被告人却供述徒步逃跑,但供述逃跑方向出现矛盾,之前说向西逃走,后又改为向东逃走。另外两名被告人表述乘坐出租车逃跑。犯罪人的心态应该是立即逃离现场而非一定要找到出租车并乘坐后才离开,且发生犯罪后,路段拥挤,未必能马上找到出租车。该供述明显有驳事实。
10、本案诸多关键证据方面缺失。除了上述撞击车辆、作案工具、行车路线视频等未调查,被害人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之间的电话通信记录、微信记录等均为查明,缺少上述证据,难以认定本案事实。
11、被告人居住地点存在矛盾。案发前一晚,两名被告人供述居住在被告人王某的租房处,但王某妻子不但不认识,反而证明当晚三人均未住在租房处。三人当晚是否居住在一起,是否有预谋未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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