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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局:商业用房可改成租赁住房 10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房掌柜  整理 广州房掌柜  2017-08-21 04:02:37
[摘要]8月18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一则《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并可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但10年内不得转让。

  四、相关规定

  (一)在建、在售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

  1、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2、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

  3、10年内不得转让。

  (二)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

  1、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3、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4、10年内不得转让。

  五、落实责任

  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推进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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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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