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规定
(一)在建、在售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
1、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2、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
3、10年内不得转让。
(二)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
1、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3、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4、10年内不得转让。
五、落实责任
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推进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反馈。
2023-05-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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