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非经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报后1个工作日内参照第五条规定作出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组织交叉互检。
第八条 违法用地行为当事人一般为宗地权属人,对非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应一并列为当事人
第二节 制止
第九条 国土所或执法监察大队(适用于未设国土所的行政区域)对涉及违法占地进行挖土、填土、推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用地行为在发现时已停止,不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条 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第十一条 国土所或执法监察大队(适用于未设国土所的行政区域)对违法用地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或扩大违法用地范围的,国土所应立即制止,同时报告执法监察大队。
第三节 查处
第十二条 立案
(一)在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立案的,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等不予立案;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按顺序统一编定案件编号,样式为:“A国土立〔20××〕X□□号”,其中A代表各区(县级市)名称的第一个字,X代表国土所名称的一个字。
第十三条 调查
(一)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应指派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向违法用地当事人或宗
2023-07-1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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