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正当理由空置廉租房3个月以上被收房2户家庭,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日前作出维持处理决定。
去年9月10日至10月16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对金沙洲、同德、大塘和棠下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居住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了2007年12月-2009年7月出售的经适房和2009年8月以前入住的廉租房使用情况,发现有32户家庭存在违规行为,其中,违规转租廉租住房2户、出借廉租住房9户,另有21户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作出了收回上述家庭所承租的廉租房、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房保障的行政处理决定。
无正当理由将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何××、张××等2户家庭,对市住房保障办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住房保障办向其发出的穗住保〔2009〕32号和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市政府依法受理了何××、张××等2户家庭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日前审查终结,发出的穗府行复〔2009〕364号和3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作为本市的廉租住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具有监督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职权。……被申请人所做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采纳。”市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办作出的穗住保〔2009〕32号和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市住房保障办提醒已经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凡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市住房保障办将依法收回住房:廉租住房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非毛坯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经适房购房人购房后将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适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将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同时希望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珍惜住房保障资源,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使用好保障性住房。
2023-08-11 16:40
2023-07-14 09:43
2023-05-22 10:36
2023-05-2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