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指出将征收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
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0〕87号)等有关文件确定;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91号、93号、95号、97号、97号之一,谭公直街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沙尾直街2号、4号、6号,谭公右街2号、3号、4号、5号、6号、6号之一、7号、8号、9号、11号,沙尾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6号,东园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以及部分未列门牌(如有遗漏,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货币补偿方面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4892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4792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46920元/平方米。
搬迁有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11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5500元/平方米。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51天至18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5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3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三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2023-03-2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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