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改造提升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从公告可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补62000元/平方米。
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25号、25号后座、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
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5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55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53000元/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三)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的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5000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67000元购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房。
另外,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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