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近日印发《申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移交指引》,将规范有序推进城区老旧居民住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移交工作。
改造范围为2000年前建成的、既无物业管理又无加压设施的老旧居民住宅共用用水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公楼宇、工业厂房、商业楼宇等非居民住宅以及集资房、小产权房用水设施不纳入改造范围。
改造起点为小区进水管与市政供水管接驳处或小区总表,终点为用户专用管入墙处或室内水表处,根据现有设施状况和实施条件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等居民生活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小区、楼宇消防给水系统不纳入本次改造内容,改造后的居民生活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分离商住合用的居民楼宇,对居民生活用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与商业用水分别装表计费。
住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和移交以业主自愿为前提,先申请后改造移交。
关于申请标准,小区(住宅楼)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改造,并同意改造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关于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费用由财政资金和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委托实施单位同步实施消防供水设施改造的,业主承担相应费用。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运行电费由使用业主分摊;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计入供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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