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专家解读
房屋拆迁案裁决与执行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新快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广州三位律师来进行解读。采写:新快报记者刘倩黄琼
亮点1
“裁执合一”年余再“分家”
《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而一年多前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体现了“裁执分离”的原则,意即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在个别例外情形下,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自行执行。
对此,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和刘雅滢律师均认为,法院从执行者变成了审查者,相当于补偿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后,经过法院司法审查,再由行政机关具体执行。如此一来,征收补偿的强制执行工作又交还给了行政机关,是一种变相的“裁执合一”。周玉忠认为,如此规定将法院“解放”了出来,而法院对政府补偿决定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原则上不再参与相关执行。
据悉,《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新旧法的衔接,《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办理。
2023-03-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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