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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多?冇有使惊!广州将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啦

来源:  整理 广州房掌柜  2018-08-07 02:57:36
[摘要]要绑定身份再投票,冇有怕乱投票咯~

  南沙某小区的物业管理突然宣布要收停车费,有业主不同意就在上班高峰期把小区出入口堵上,对业主造成严重不便。海珠区某小区出现违建情况,业委会发函至物业管理处要求停止施工,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因物管的不作为,有女业主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与违建人员发生冲突。物业管理和业主的冲突时有发生,让业主如鲠在喉。

  物管和业主的纠纷有望更好解决了。因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最近就新鲜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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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重点,小编都给你划起来。本文件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物业公司不作为、小区业委会成立难等突出问题建立了解决机制,同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

  倡议所有小区都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且从设立之初就保证业委会能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履行职责。因此引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牵头组织成立,成员由5名至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和街(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派1名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解散。

  “设立业委会将成为硬性规定,有可能会对街道考核业委会成立的比例。” 广州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律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有效解决管理中缺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

  还有另一大亮点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库和手机电子投票制度。

  “只需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身份,小区业主就可通过电子投票行使决策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物业公司等共治权利。” 该项制度将有利于破解人为因素干扰、信息不对称、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构建共治共建共享平台提供了便捷、高效、公正的平台。

  条例摘录如下,可要认真看看!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二】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或者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经过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登记的清单及附图移交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公开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图上标明相关信息的;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未将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建设用地所有权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的,由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业委会委员的法律责任一】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业委会委员的法律责任二】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或者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公众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看条例原文,并可于2018年9月7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或提交意见或建议。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www.gzcc.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的“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0);

  3.传真:83772710;

  4.电子邮箱:wyglc@gzcc.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房掌柜综合整理自百家号、广州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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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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