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对海南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更深入的调控。
《通知》要求,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对违反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据房掌柜不完全统计,2018年虽然才过去三个月,但海南省已经多次出台相关的楼市调控政策了。
2018年1月1日
海南明年起施行新一轮分税制 引导市县摆脱房地产依赖
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我省已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坚决摆脱对房地产的发展路径依赖,树立为产业培育、转型发展而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2018年1月4日
海南最严土地管理措施:禁止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捆绑出让
4日出台最新土地管理措施,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实行“弹性年期”+“对赌协议”供应方式。
2018年1月5日
海南实施“双暂停”,叫停一批违法违规项目|海口已暂停受理重大围填海项目
海南省要求各市县立即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提及的违规违法项目,实施“双暂停”(暂停建设、暂停营业),即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房地产项目暂停销售和宣传,其他酒店、餐饮、旅游、娱乐等经营类项目暂停营业。
2018年1月12日
海南全面停止办理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
对位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市县,停止安排新增外销型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全面停止办理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手续(含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和改变用途审批)。
鼓励发展租赁型商品住宅,对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商品住宅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严禁其他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保障本省刚需。
2018年1月19日
2018房地产发展“小目标”:销售面积降10%左右 开发投资增长约10%
全省住建工作会议:2018年海南对房地产发展提出“一增一降”的工作目标,力争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约10%,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0%左右,逐步保持合理销售规模。
2018年1月23日
省住建厅: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私下购买宅基地,禁止在农村搞变相房地产开发!
制定整治违建三年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私下购买宅基地,或与非法提供土地的本辖区居民合作建设建筑等违法行为。对城镇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违建整治,各市县要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同时,全省要继续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
2018年1月26日
海南两会: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去库存
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海南不能变成房地产加工厂,减少房地产投资比重。
继续深化“两个暂停”、中部生态核心区永久停止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等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价格备案、公建配套等制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
2018年3月31日
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加强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
琼建房〔2018〕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限制投机性购房
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三、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四、调整限制转让和限购政策
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价格备案管理
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对违反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对落实调控目标不力的市县,提请省政府问责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并扣减该市县下半年度及后一年商品住宅土地供应指标和规划报建规模,直至暂停供地和报建。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一律免职,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加强监测预警、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情况的监测预警,并会同宣传、维稳、网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加大对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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