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区未售车位应予以出租,出租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违者或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据介绍,自2016年10月,广州市政府提请审议《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以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8月、10月、12月对该法规案进行了四次审议。
住宅停车收费和管理是本次立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州作为广东省省会和国家重要中心城市,辐射带动珠三角城市群发展,面临巨大的交通压力和停车压力。广州市住宅停车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自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出现了不少矛盾和纠纷。鉴于国家发改委坚持实行市场调节价,广州市目前只能通过制定议价规则进行管理,但不排除今后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再次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基于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回应市民群众的关切,法规有必要为住宅停车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空间。据此,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中增加关于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不少建设单位只售不租住宅停车位、车库的情形,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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