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前,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对产业用地需求、用地布局、土地供应和建设时序等相关要求,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指标、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方式、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要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享受政策的,要及时终止政策执行。
(三)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备案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量身定做地设置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以个人的名义非正常程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相关事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要建立上级领导干部指示(包括批示、口头告知、电话信息告知等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并及时报送给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应将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工作的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作为是否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土地出让环境安全管理
各地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其中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出让,但是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五)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将企业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各地可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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