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状告儿子儿媳的官司中诉称:他们出资买了两块地,将产权分别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后期在两块地上建起房屋。
日前,儿媳向正在服刑的儿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老两口为了房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将分别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判归自己。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房屋为4人共同所有。
案情回放
父母称自己出资购地分别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
原告朱某深、陈某好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强、梁某科系两名原告的儿子、儿媳。
老两口在状告儿子儿媳的官司中诉称,2011年年初,朱某深、陈某好出资86万元,购得涉案两块土地使用权。由于老两口当时名下已登记有住宅地,听说一人名下不能登记多块住宅地。基于信任,老两口将两块住宅用地分别登记在儿子朱某强和儿媳梁某科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书一直由原告持有。
老两口在状告儿子儿媳的官司中诉称,2011年年底,两人全额出资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建造房屋。去年年初,儿媳梁某科再次起诉要求与朱某强离婚,并要求分割涉案房地产及老两口分得的农民公寓,当时朱某强正在服刑。
老两口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别确认登记在儿媳梁某科、儿子朱某强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梁某科辩称,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涉案两块土地及地上房屋属其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儿子朱某强则对父母的起诉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4人共有
一审中,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原告朱某深、陈某好及被告梁某科、朱某强共有。两名原告、被告梁某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仍然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
二审中,双方各自提出相应观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登记具有推定效力,推定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人。然而,登记不过是物权人外化其内在意志的技术手段,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并非来自登记,而是来自物权本身。就登记制度来说,登记本身不是物权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相反,它只是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确认和公示的外在手段。因此,因物权公示公信而推定出的不动产权所有人只是形式推定,当事实物权人有充足证据表明自身享有物权的,法律应当承认事实物权人的存在。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并非唯一确权依据
父母认为是自己出资购地建房,为何要与儿子、儿媳共同拥有房屋?儿子、儿媳作为登记的合法物权归属人,为何不能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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