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协会受理投诉7宗。
本月,协会以《中介费无上限 合同约定应履行》、《中介费在买卖合同无约定 其他协议约定亦有效》两个案例,提醒房屋交易当事人,中介费已放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中介方进行协商确定。一旦约定,应依约支付中介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案例一:
中介费无上限 合同约定应履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的规定,我市房地产中介费已于2014年6月13日放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方与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
欲通过中介方促成交易的当事人,应清楚了解关于中介费的最新政策,避免在签约后再违约,得不偿失。
案例回放
杨某将要移居国外生活,遂独家委托A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越秀区的物业。2015年3月16日,杨某通过A中介公司的介绍,以200万元的价格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于签约当日,须分别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逾期支付者,将支付违约金3万元。签约后,买家周某依约支付中介费6万元,但杨某因身上资金不足,与A中介公司约定次日支付中介费。杨某如愿以偿,成功将房屋出售,便在当晚约上三五知己把酒言欢。在吃饭时,杨某将该交易内容与朋友分享,但其朋友李某听后表示中介费最高上限不应超过交易总额的3%,并在当场向其出示网上查询内容。杨某听后认为自己受骗,在次日拒绝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表示A中介公司已收取最高限额的中介费6万元,不应再收取中介费。A中介公司多次与杨某协商,直至完成交楼手续,杨某依然未支付中介费。
无奈之下,A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中介费6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查,A中介公司促成杨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于签约当日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逾期将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约定内容应视为A中介公司与杨某就中介费所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杨某所述A中介公司超标收费,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已规定,放开房地产中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规定,中介费放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方与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之前规定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独家代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等内容,已被废止。
本案中,杨某没有及时了解最新关于中介费的收费标准,误认为中介费的最高上限依然是成交价格的3%,且一意孤行,最终导致自身除须支付中介费外,还须支付高额违约金的后果。
在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欲通过中介公司促成交易的,可通过咨询物价部门,了解关于中介费的最新收费政策,以及看清楚公示在中介门店的价目表,在签约时合理约定中介费标准。防止在签约后,因拒付或者逾期支付中介费,所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另,买卖双方若要保障中介服务费的合理支付,可与中介公司协商根据中介服务的内容、房屋交易的进展分项或者分段支付服务费用。
关键词:中介费 收费标准
案例二:
中介费在买卖合同无约定 其他协议约定亦有效
若在买卖合同中,交易当事人与中介方未约定中介费,但在其他协议有约定的,该约定内容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依约支付中介费。
案例回放
陈某委托B中介公司以140万价格出售位于荔湾区某物业。2015年12月12日,在B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成功促成陈某与买家梁某以150万元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由买家支付中介费30000元,但关于业主陈某支付中介费的条款被用笔划掉。由于陈某以高出理想价格出售物业,为表达对B中介公司的答谢,愿意支付中介费20000元以作为奖励,并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在递件后支付。
2016年1月20日,B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办理递件手续后,向陈某收取中介费,但遭到拒绝。陈某辩解称中介费已在合同中约定由买家支付,且买家也已支付了中介费,故其无需再向B中介公司支付任何中介费。B中介公司向陈某追讨中介费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业主陈某通过B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已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其应于成功递件当天支付中介费20000元,陈某与B中介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陈某应依约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0元。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扬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26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有权利依约收取中介费。
本案中,陈某与B中介公司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中介费支付内容,但双方在《佣金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陈某须在递件后支付中介费20000元,《佣金确认书》也属于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对中介费的补充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交易材料时,应三思而后行,对有异议的内容,应及时协商或通过司法机关作出修改,一旦签名,则具备法律效力,需依约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中介费 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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