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那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宪法,第10条的第一句,就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读下来不过11个字,简洁、清楚而斩钉截铁,就像是陈述一件久已存在的事实。
其实不是的。我国城市土地的权属关系,原本相当复杂。当然早就有了国有土地,源于旧中国官僚买办资本的土地,在共产党进城之后,收归国有的。还有原民族资本主义的工商物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国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土地当然也归国家所有。这都没有问题。
但是原先的城市里,还有大量居民住宅。那房子是私宅,其下的土地是民地,由私人购得并属私人所有。也不是唯有官僚、地主和资本家才购置城市地产,一般的小市民、自由职业者、教师、小职员、甚至工人和其他三教九流,也有拥有私宅民地的。譬如《银元时代生活史》的作者陈存仁,老上海的一个医生,他的书里就写到出道不久,就拿出行医所得买得了静安寺附近的一小幅土地。
在这些民间私地上盖起来的私房,凡业主自住的,那就属于“生活资料”,划不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也算不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因为按那个时代的经典理论,社会主义仅仅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至于生活资料嘛,那是可以私有的,在意识形态上也受国家的保护。
问题是民间私宅,如果自住有余而拿出来出租的,那就得有个说道了。因为房租属“非劳动收入”,与“剥削”脱不得干系。出租的房产呢,因此也不再是纯生活资料,多多少少具有某种“生产性”。问题来了:“生产”了房租的民地私宅,算不算“生产资料私有制”,要不要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新民主主义一路走向社会主义,对城市民地私宅的政策是逐步变化的。《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时期实行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都受宪法承认与保护,所以城市居民的民地与私房,无论自住还是出租,在法律上都不成问题。1956年以后,中国加快转向社会主义改造,不过重点是工厂、商店和农业生产方面的公私合营与合作。直到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和私房,基本上还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或交换,只要缴纳相应的契税,就都是合法的。
1956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二局发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到“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开启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进程。中央在批转这份文件时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庆祝社会主义改造旧照
但是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显然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为复杂。1958年2月,时任国务院八办副主任的许涤新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就讲到这一点:“出租房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阶级,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都出租房子。因此要很客观地、细致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一概称为资本家。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出租房子的少数是资本家,大多数是一般市民、工人等等,所以要求我们要细致地解决问题,不要概念化,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一套就套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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