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琶洲AH040139地块(地块11)块为总部经济用地,申请人应承诺取得该总部经济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异地企业在取得总部经济用地后2年内将总部迁入广州,在总部迁入广州后的下一年度在广州地区的纳税额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并应按土地成交价格的50%提供履约担保。
该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增值地价。该总部经济项目的办公用途物业(含自用和出租)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预(销)售,但可分割转让给其他总部企业。总部企业项目建成使用后自用率不得低于70%。超出自用率、用于出租的物业,应优先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
除上述条件外,地块11竞买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1、已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2010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
3、竞买人或其所属集团公司的控股、投资公司已获得由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认定的“2009年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4、竞买人或其所属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已在国内拥有年产量不少于20万吨的LNG工厂。
5、已拥有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氧化铝生产项目,及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授予的探矿权。
6、可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人须合并符合上述条件。
2023-08-3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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