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翟美卿也坦言,尽管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缴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
翟美卿称,虽然优势明显,但限于优惠制度缺乏、营销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公益信托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及。从2001年《信托法》提出“公益信托”概念后,直到2008年才有“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等具体探索。“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公益信托项目只有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翟美卿表示。
比如捐赠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赠房产来做公益。按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税,假若一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产,与10多年前相比,房产增值400多万元,那么捐赠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赠时,按所得税法还得缴25%所得税,即要缴100万元的所得税。这样一来,房产拥有者的捐赠意愿肯定会受到遏制。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
对此,翟美卿建议,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目前公益信托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为给公益信托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建议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的条款,在财税制度和《信托法》两方面都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
此外,应构建秩序良好的公益信托市场,鼓励并吸引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作为低门槛、高灵活度、高安全性的公益金融产品,可成功帮助企业及个人快速切入慈善领域,借此,可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激发企业、民众潜在的巨大慈善公益热情。
再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非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公益信托。借此,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巨额的公益资金,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筑牢公益信托制度基石,出台专项实施细则。目前公益信托的法律依据仅来自《信托法》第六章,仍然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应尽快出台一份具有提纲挈领、引领行业发展的公益信托专项法规、实施细则,为行业发展打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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