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履责管理方可单方面办理登记
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及登记要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该局印发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都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以往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的产权也将有证可查。
新规将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据悉,新出台的《规定》主要从多个方面对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进行了规定:一是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主体和运行特征,将其划分为三类,即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并在《规定》附表中予以明确,确保了业主的知情权。二是明确规定了上述三类公共服务设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及要求。三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列举了纳入分摊和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设施,明晰了目前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四是明确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只登记不发证,在登记簿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另外,对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规定在未取得接收单位放弃接收的书面意见前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有效防止开发企业随意转移,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共有设施是否拿证看是否纳入分摊面积
根据《规定》,业主共有的设施包括纳入分摊面积的和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两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对于纳入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测量标准,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对于公共用房是否纳入分摊面积的问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应视情况而定。建筑区划内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纳入分摊面积;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开发商不履责接收单位也可单方面办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台的《规定》对于开发商不积极履责办理公共服务设施登记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管理方可以单方面办理房地产登记保障业主权益。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明晰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并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对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允许归口管理部门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避免出现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或无法履行移交责任,造成配套设施确权困难的情形。
根据《规定》,小区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
另外,借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成功经验,明确对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2023-03-0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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