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中的“订金”仅有对购房者的单方面处理办法,而缺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在签订预订协议时,应将“订金”改为“定金”,以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时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订金”严格地说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确约定外,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