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住建局开展《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为1月12日至2月11日。
以下是征求稿部分内容。
预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也不得通过任何展销活动推介商品房项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 以装修款、电商费等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
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5万元的罚款。
收费:
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
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未按承诺函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参与本市房地产相关业务。
由此导致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
交付:
房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入的内容应当与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
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或载明事项与宣传资料中承诺不一致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的罚款。
2023-03-28 14:45
2023-03-08 08:28
2023-03-07 18:29
2023-03-07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