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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可在预售资金提取5%办公和管理支出

来源:房掌柜  整理 广州房掌柜  2020-12-03 07:00:23
[摘要]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30%。

12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其中内容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归集、使用、监管等多方面。

据了解,关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即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主城中心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均按照本通知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主城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专户专款的原则进行监管。

预售资金的使用方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30%。重点监管资金的使用应当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首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七层及以上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

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等,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分级监管。

具有一级资质且在昆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可下调为25%。在1年内发生1次不良行为的,其新建、在建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30%。

据悉,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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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甘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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