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和供后管理。
在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方面,有7个筹集房源渠道。其中,可以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在分配管理方面,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供应对象和明确产权比例。
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但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而且各地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指导意见》指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另外,在供后管理方面,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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