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资格,退出机制。
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广州市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目前,广州仅在天鹿南项目和零星几个房源点剩余经济适用房。下一批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将是广州最后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新建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今后退出与回购的零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面向轮候家庭推出销售,将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其他政策性住房使用。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复核均没有新的标准,故后续住房销售继续沿用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根据《通知》,1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2792元,月可支配收入3566元,同时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在22万元以内,符合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3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106980元/年,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资产限额56万元。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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