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房住宅?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公房住宅是中国曾经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因其租金低廉,受到不少职工的青睐。日前,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产类公房住宅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这也是5年来,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首次调整。
公产类租金5年仅涨0.5元
据记者了解,2014年以来,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依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233号,简称“233号文”)。今年1月1日,“233号文”已经到期失效,在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住建局近日印发《通知》,对公房住宅租金进行调整,与广州市社会物价水平、房屋区位因素和住房保障政策协调。
根据《通知》,在基准租金方面,公产类公房住宅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有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成本租金方面,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
对于已经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如果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的情况下仍租住公房,将按照成本租金收取租金。
特困职工可享租金优惠
按照《通知》规定,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
对优抚对象给予优惠,按照规定,已承租公房并持有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按低保对象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
而未参加房改,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或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虽有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赡养人或抚养人(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困难户或社会救济对象的,给予全免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据了解,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续期期限为5年。为解决公房住宅租户的住房困难,保持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延续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降低行政资源损耗,本次公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效期确定为5年。
增加“市场租金标准”和“电梯系数”
近年来,广州不少老楼也加装了电梯,《通知》也相应地增加了“电梯系数”。同时,也根据城市发展,设定了新的地段增减率。
新租金计算公式为: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电梯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按照规定,有电梯设备的楼房,2层以上加5%的租金。
地段增减率方面,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四个区被列为中心市区,增减率为10%;白云区、黄埔区被列为一般市区,增减率为5%;其他区域为外围城区,增减率为0。
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和近年住房保障政策,《通知》还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对不应再享受优惠租金政策的承租人,按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租。
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租住公房住宅,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于不应再享受租金优惠条件的承租人,如:有不动产但家庭人均私有不动产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承租人,也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此外,结合近年来住房保障线提升至家庭人均建筑15平方米的要求,对个别承租大面积公房的承租人,在其应享受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仍给予租金优惠,超标部分提高租金标准。
名词解释
公产类公房住宅包括:
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
政府代管的私产类公房住宅包括:
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
租金计算公式:
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电梯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府法制办有关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市2014年颁布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月,故必须出台新的租金标准文件。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延续性,我局于2018年开展公房住宅租金标准专项课题研究,希望能够充分反映我市社会物价水平、房屋区位因素、住房保障政策等。在进行了大量前期数据摸查、收集、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二、《通知》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三、《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免产生歧义,将原“公房租金”、“私房租金”名称调整为现有名称。将原有“公有住房”的表述修改为“公房住宅”。在近年实际工作当中,部分公房管理单位反映“公有住房”存在歧义,故将表述修改为更加规范的“公房住宅”。
(二)公产类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成本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
(三)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此类租金标准适用特殊情况的承租人,需要予以保留。
(四)结合实际情况和近年政策,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相关内容。
(五)将现有明确文件依据给予租金优惠的几种情形列举,以便于基层房管部门进行操作。
(六)做好与保障性住房租金政策的对接。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现时主要是公共租赁房。而公房住宅,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近几年,我市为了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市财政资金建设的空置公房住宅逐步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这部分空置房源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因此,继“233号文”之后,仍然保留了文中“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
(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续期期限为5年。为解决公房住宅租户的住房困难,保持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延续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降低行政资源损耗,本次公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效期确定为5年。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租金标准的地段划分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电梯系数。
四、解读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http://www.gzcc.gov.cn/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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