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连发布两份公告,分别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两份办法的征求意见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并明确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事项。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基数调整等缴存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封存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跨市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经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可对单位相关业务进行限制,并登记单位的不良记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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