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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光控股收购珠江新城御景项目 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

来源:房掌柜  整理 广州房掌柜  2018-06-24 11:46:50
[摘要]6月24日,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与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卖方)订立买卖协议。

  6月24日,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与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卖方)订立买卖协议。

  据此,珠光控股拟以人民币7亿元收购目标公司100%权益。公告显示,目标公司持有广州舜吉实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本权益。

  于公告日期,广州舜吉实业持有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新城御景”项目,该项目包括总占地面积约6.02万平方米的三幅土地,是由13栋住宅及商业大楼组成的商住综合发展项目,以及建于其上的配套设施及停车场。

  项目中,土地A建筑面积约为8654平方米;土地B建筑面积约为12639平方米,于公告日期其60.17%正被广州舜吉实业收购。

  公告显示,珠江新城御景项目约11.78万平方米属于或将属于广州舜吉实业的建筑面积中,约4.8万平方米属于土地A上开发的停车场、住宅大楼、购物中心及办公室物业在内的商住综合大楼,及约6.97万平方米属于土地B上开发的购物中心及办公室物业在内的商业综合大楼。

  附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权益(相当于目标公司股本权益之100%),代价为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待按照下文所载作出调整)。

  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i) 卖方(作为卖方);及

  (ii) 买方(作为买方)。

  卖方为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贸易、货物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与谘询、室内设计及装饰以及商务信息谘询。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将予收购之资产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权益(相当于目标公司股本权益之100%)。

  代价

  待按照下文「代价调整」各段所载之调整机制作出调整后,代价将为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代价须自完成日期起计10个营业日内由买方支付。

  代价调整

  倘完成账目所示目标公司之资产淨值(「目标公司资产淨值」)低于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目标公司资产淨值及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之间之差额将由卖方承担且相当于差额之金额须于完成账目发出后7个营业日内由卖方支付予买方。为免存疑,倘完成账目所示目标公司资产淨值等于或大于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则将不会对代价作出调整。

  代价基准

  代价乃卖方与买方经计及(i)一名独立合资格估值师所评估之目标集团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应佔发展项目之初步估值人民币2,780,000,000元(相当于约3,365,000,000港元)(「估值」);及(ii)目标集团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淨值(经参考估值后作出调整)约人民币700,000,000元(相当于约847,000,000港元)后按一般商业条款及经公平磋商釐定。

  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并受其所规限)后,方可作实:

  (a) 买方信纳对目标集团进行之尽职调查之结果;

  (b) 目标集团就其业务营运取得所需之营业执照,而有关执照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

  用;

  (c) 买方取得及信纳(包括形式和内容两者)由一名独立合资格估值师于完成日期

  前不早于三个月所发出之估值报告,确认目标集团应佔发展项目之总价值不低

  于人民币2,780,000,000元(相当于约3,365,000,000港元);

  (d) 完成向中国附属公司转让土地B之60.17%权益有关之所有必要备案及登记程

  式;

  (e) 有关收购事项之一切必要备案及登记程式已完成(本条件将待其他条件达成后

  达成);

  (f) 卖方根据买卖协议作出之声明及保证(「卖方保证」)在各方面属真实、准确及不含误导成分,且于完成日期并无发生任何事件可能导致任何违反有关卖方保证或买卖协议之任何条款;

  (g) 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无须受任何适用法例、司法权区、仲裁机构或任何政府机构之任何命令或行政决策之任何限制或禁止;

  (h) 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i) 买方及卖方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所需之认可、同意及批淮,而该等认可、同意及批淮于完成日期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j) 买方取得获买方认可之中国律师行就目标集团(包括该等土地)发出之中国法律意见(形式和内容均获买方信纳)。买方可于最后截止日期前随时书面豁免上述条件(f)及(h),惟须受买方可能施加之任何额外条件所规限。除条件(f)及(h)外,买方或卖方不可豁免任何条件。倘任何条件未于最后截止日期下午五时正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则买卖协议即告失效(惟买卖协议所订明之若干条款仍将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则除外),且除买卖协议之订约各方于终止前之任何应计权利及责任外,彼等在买卖协议项下概无任何权利及责任。

  (房掌柜整理自观点地产网、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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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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