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广州市的校车原则上不得跨区级行政区域行驶。此外,民办学校校车一年内有3次/辆以上违法行为将减少20%招生名额。
《条例》规定,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除接送寄宿制学生以外,原则上不得跨区级行政区域行驶。已经审批同意的跨区级行政区域的校车行驶线路,保留至下一次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为止。
《条例》还明确校车驾驶员优待政策,表示驾驶校车达到一定里程或工作时限的优秀校车驾驶员,可以享受广州市积分入户优待政策。
在校车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校车应当统一安装具备对其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乘车人员信息等实时监控的装置,并与广州市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此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者一年内使用的校车有3次/辆以上违法行为的,如属民办学校,则直接判定年检不合格、减少招生名额20%、停止当年度财政资金资助;如属公办学校,则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上述行为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
2023-03-0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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