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其目的在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全篇内容很多,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
住宅用地禁止“捆绑”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规划条件其他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不得建设封闭小区。
企业参与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20%,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竞买保证金应当明确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内容不规范、非“净地”出让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处理;
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将企业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具体全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对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宗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管理
(一)全面规范公告发布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土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1.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实施。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实行网上交易。土地出让应当按宗地确定用途,每宗地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对不同用途但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住宅用地禁止“捆绑”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3.出让年限。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4.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规划条件其他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不得建设封闭小区;其他用地应当按具体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符合规划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
5.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20%,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竞买保证金应当明确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
6.土地现状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7.开发建设期限。住宅用地必须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其他用地参照该期限执行。
(二)严格禁止违规设置竞买条件
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但必须在出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里明确表述,不得作出“详见其他文件、其他网站”等一般性表述,并通过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管理。
(三)及时纠正和整改疑似违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内容不规范、非“净地”出让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确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23-04-1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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