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厦门国土资源局官网披露,为维护该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办法中所称的存量房,是指坐落在厦门市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的权属证书的房屋;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对于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交易保证机构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储备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示选择交易保证机构的资金管理服务。
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关于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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