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广州市国规委起草《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规定,储备土地可以临时利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和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但是期限不得超过2年。
收储旧厂房地块应明确土壤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办法》提出,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储备计划分“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征收储备实施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范围、用地面积、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地块内市政设施应维护管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含土地补偿和房屋征收等)由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补偿依据。
《办法》中指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委托社会主体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管。
动态管理:可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对于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中给出了措施。
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备土地实行围蔽管理,加强巡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一旦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的,应缴纳临时使用费。
《办法》还规定,储备土地可临时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或集中支付
《办法》中指出,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五大类。
其中,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是一大类。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拆迁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费用)、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等。
土地储备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补偿的,实行授权支付,由财政部门授权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其他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如何提意见
征求时间:即日起至5月28日。
公众可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反馈途径
信函: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2109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邮编:510000
传真:020-83845701
联系部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20-83908064。
2023-08-30 11:27
2023-08-11 16:40
2023-07-14 09:43
2023-05-22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