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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住建委:企业自持房严禁销售 单次租期不超10年

来源:  人民网 广州房掌柜  2017-04-14 06:14:32
[摘要]4月14日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和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4月14日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和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同时,为了防范“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自持商品房需全装修后方可出租,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企业自持年限应为70年

  2016年9月30日,本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要求强化“控地价、限房价”交易方式,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自持地块自面市后就深受关注,特别是近期有关万科小米合作‘内购禁售房’的报道,也引发了不少讨论。”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鉴于此,两部门认为应及时出台有效措施,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通知》第三条提出,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特意强调,对于开发企业持有土地的出租,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限定单次租赁最长期限外,也规定了将自持出租房屋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各区进行日常管理。“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拟搭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职能纳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国土部门将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北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租金由租赁双方商定

  企业将自持的商品住宅对外出租,租金水平该怎么定?《通知》也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当然,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们也鼓励企业多元选择经营模式,既可以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专家解读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表示,《通知》规定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就是70年,表明这类房产性质是只能出租、不得买卖,即便企业重组、股权变动原因整体转让后,仍应继续用于出租。《通知》把预防和惩治“以租代售”的行为作为重点,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10年,租赁合同要求网上签约,并对以租代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之前网上关于万科小米合作“内购禁售房”引发社会关注。据了解,万科公司已经就此进行了辟谣。根据文件规定,今后一旦发现类似炒作和违规操作,将依法予以严惩。 首都经贸大学赵秀池表示,这一举措,有利于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北京在土地出让环节,竞自持商品住宅比例,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对租赁市场是个创新。开发商自持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住房,一是大量增加租赁房供应,成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剂。与此同时,文件禁止并严惩以租代售行为,也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政策走样。

  通知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7〕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八、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十、对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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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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