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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式实施限购限贷政策 非本地居民限购1套

来源:房掌柜  整理 广州房掌柜  2017-03-15 10:09:44
[摘要]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青岛市核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五大部门联合发布文件,为保持和促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正式对青岛市实施限购限贷政策

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青岛市核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五大部门联合发布文件,为保持和促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正式对青岛市实施限购限贷政策。

文件显示,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为保持和促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头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较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较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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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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