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半年开始,东莞房价逐渐升温,市民街坊纷纷出手,购买心仪的房子,市民张先生也加入了购房大军。然而,张先生付了一百多万买房后,却被房管所告知房子被查封了。
买家张先生入手购房却发现房子被查封
张先生来莞工作生活已经十几年了,一直打算在这里买房安居。2016年9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他相中了万江“水印长堤”的一个单位。“当时合同的交易价是137万,房价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面积是182平方米。”张先生告诉记者。
房子的业主钟先生急于出手房屋,还清欠款,于是要求张先生提前支付剩余房款和以这套房做抵押的银行贷款,张先生考虑之后答应了。“他欠发展商一笔钱,欠银行也有一笔钱。银行和发展商打算要起诉他,出于这个价格比较合理,有个律师朋友的介绍,所以我才敢买这套房。”张先生表示。
2016年10月4日,张先生向钟先生交纳了十万元定金,并签定了交易合同。随后张先生又付清了房款和钟先生的银行欠款,就等着办房产证了,可意想不到的是,11月24日,他接到房管所的电话,说这套房子被查封了,交易中止。
合同结束之前卖家钟先生私自一房两卖
“法院那边解释说,卖家在我之前有卖给其他另外一买家。原来那个买家申请了财产保全,直接就查封了。”张先生当即打电话给卖家钟先生,钟先生坦言,自己之前确实跟另外一个买家签订过买卖合同。钟先生告诉记者,去年5月,他把这套房子放在一家地产中介出售,前提同样是需要买家提前垫付开发商和银行的欠款。
2016年9月左右,中介公司说已经帮钟先生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并让他到中介公司与原买家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上,约定“买家需在合同签订之后十天内启动还款程序”。
“在签完合同之后,我在十天之内没有收到中介的以及王先生的任何信息以及电话。”卖家钟先生告诉记者。原买家王先生没有任何动静,这让钟先生有点坐不住了,因为房子如果不尽快卖出去,很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导致他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
于是,钟先生要求中介工作人员帮忙联系到原买家王先生。钟先生也表示,如果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他可以退还定金。
就在这期间,钟先生经朋友介绍再次与张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于是有了之前和张先生的交易。
一波三折原买家王先生竟是中介公司老板
在这起纠纷中,卖家钟先生和现买家张先生似乎都很无辜,钟先生是因为原买家没及时付款才再次卖房,张先生付清房款却无法收楼,那么原买家王先生是否如钟先生所说,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呢?
钟先生之后与张先生办理了房屋买卖交易的所有前期手续,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可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正是中介公司介绍的原买家王先生,要求他支付20万元的赔偿金。“定金双倍的两万,还有王先生的中介费6万,另外一个是违约金,即房子成交价的10%,12万,加起来20万。”卖家钟先生表示。
让钟先生颇感意外的是,起诉他的原买家王先生,竟然与房产中介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完全一致。“起诉我的,就是真正的买我房子的客户,此人正是中介的老板。但是门店的负责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做介绍的时候都没有说这个是我的老板,我就觉得这中间就有问题。”
记者来到了该地产中介公司位于万江的营业部,工作人员称负责人古经理不在,于是记者拨通了古经理的电话,他承认当时中介介绍的原买家王先生,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解释买家在签订合同之后没有及时履行合同,是因为房屋存在风险。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当事各方各执一词,原买家王先生将卖家钟先生告上法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究竟谁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原买家王先生一方)表示:“被告未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七日内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也未在合同约定的十日时间内配合原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被告代理律师(卖方钟先生一方)则表示:“当时房子已经查封,也和银行达成协议由银行申请,法院先解封房产便于被告出售,所以本案的原告说本案的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按揭手续,是不客观的,是原告方构成违约。”
原买家获得3万元赔偿房屋交易恢复正常进行
记者了解到,虽然法庭当场调解失败,但双方最终达成3万元的赔偿协议,张先生也可以顺利办理房产证了。
纠纷虽然最后以皆大欢喜的局面结束,但是通过这个案例,也给广大买房者一个警示,买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写得清楚详细,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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