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女士与前夫黄某两年前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离婚几个月后,黄某又与他人结婚,并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声称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请问黄某是否能撤销赠与?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一般不会支持撤销赠与条款。
黄某未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已经过了除斥期间。无论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情形,黄某均已经丧失了撤销权。张女士可要求黄某履行过户给儿子的义务,如黄某不履行,张女士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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