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先买后卖有风险 购房资格要确保
为省时换房,买家陈某在未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他人交易,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购房前,买家应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若对交易有特殊要求,应以条款形式约定在合同中。
案例回放
2015年12月4日,非广州户籍的陈某为让孩子将来能入读重点小学,遂决定在越秀区购买房屋。但是,根据现行的限购政策,陈某需将自身在广州的房屋转让给其他人,才具备购房资格。2015年12月8日,陈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某重点小学附近的房屋。陈某担心该房屋被他人购买,在听取了朋友“先买后卖”的建议后,决定先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合同,获取购买的机会,再将自身名下的物业进行出售。
2015年12月12日,陈某就上述房屋与业主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1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违约者赔偿10万元。事后,陈某急于出售自身名下房屋,但鲜有人问津。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陈某的房屋依然未能成功出售。最终,陈某由于未能在2016年2月12日前获取购房资格,与张某取消交易,并依约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2011广州限购令细则》规定,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本案中,非本市户籍的陈某欲再购买其他房屋,需将其名下的广州房屋转移让给其他人,才能获取购房资格,但因其没有成功出售,导致其取消购买房屋的交易,并赔偿违约金。
在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先买后卖”的方式虽然能节省交易时间,但是此方式存在交易风险,消费者可能由于未成功出售已有物业,不能在约定期限前获取购房资格,而承担因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另,还有一种情形也是值得消费者注意的,就是消费者要通过出售自有房屋才获得购房资金的,也需慎重选择同步买卖房屋的交易方式。因为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很有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出售自身房屋导致资金不足而无法履行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此外,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以条款形式作出明确约定,以降低交易风险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户籍情况须落实 交易不成要担责
在限购政策下,买家应在购房前落实自身是否具备广州户籍。特别是从外地考来本市,并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在毕业后,户口从学校迁至工作单位,需要一定的办理手续时间,故在签约前,其应前往所任职单位或当地公安局进行咨询,确认自身户籍情况。
案例回放
2011年,李某从外地成功考进广州某重点大学,并将户口迁入该所学校。2015年6月30日,李某从该校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并准备将户口从学校迁至该公司。李某由于决定在此落地生根,遂于2016年2月3日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自身具有广州户口。
在办理递件手续时,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百思不得其解,但经咨询得知,其所任职公司未成功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户口已被迁回至原籍,且其自身亦未在广州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满足非广州市户籍的购买条件。
李某因交易未成,拒绝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该中介公司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中介服务费。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该中介公司已促成李某与业主朱某签订合同,而交易不成是由于李某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所致。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及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李某因自身未成功迁入广州户口,且亦未在广州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符合《2011广州限购令细则》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购房条件,导致交易不成。并且,该中介公司已促成李某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有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特别是刚毕业的学生,户籍从学校迁至工作单位,需要一定的办理手续时间,故在签约前,应前往所任职单位或者当地公安局进行咨询核实,确认自身户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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