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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虽然该购房合同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婚前共同财产。婚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可以登记夫妻二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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